清新区小水电行业协会自律公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清新区小水电行业运作行为,自觉维护电力市场的经营秩序,营造公平合理的电力经营环境,完善行业内自律、友好、和谐、互助的经营氛围,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电力正当利益不受侵害,经本协会全部会员共同讨论、协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清新区小水电协会的章程》的要求,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的清新区小水电协会是指由区小水电行业电站企业会员组成的自我约束、自我协调、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公约的宗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共同发展。高举邓小平理论旗帜,坚持对会员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为会员搞好服务,维护市场秩序,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之间共同发展,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协会会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府的相关政策及协会的章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章 遵纪守法,规范经营,公平竞争
第五条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规行约,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 严禁违背公平竞争原则而获得不正当的利益,不做损害行业形象的事情。做到信守合同、兑现承诺、公平交易、互助互信、共同发展。
第三章 行业职业道德
第七条 诚实守信。自觉遵守行业基本道德规范,团结协作共同维护水电行业的良好信誉,促进本行业向着健康方向发展。
第八条 共同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和利益,良好协商、互惠互利、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遵守协会章程的义务,自觉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 执行与调节处理
第九条 协会成员单位带头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和公约,随时接受协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协会成员有权向协会提出申诉、有权要求协会对违反章程、公约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协会成员,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一条 本协会对违反本《公约》的协会成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做出以下处理:
1、口头警告或者书面警告
2、在行业内进行通报批评;
3、按照相关协议、合同、法律法规给予媒体曝光、取消会员资格等制裁;
4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吊注销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5、其他处罚
第五章 附件
第十二条 本《公约》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三条 本《公约》由清新区小水电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公约》自经召开的清新区小水电行业协会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清远市清新区小水电协会
2016年12月8日